2012年7月15日 星期日

鄭天財促法扶會試行原民檢警偵訊 律師在場專案新制


鄭天財促法扶會試行原民檢警偵訊 律師在場專案新制
 記者張麗英/報導
  經原住民立法委員鄭天財爭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宣布自101年7月15日起至101年10月15日止(試辦3個月),試行原住民檢警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新制,凡具備原住民身分,不以重罪案件為限,任何犯罪皆具有申請資格;陪訊範圍為司法警察官員第一次偵訊、檢察官複訊至聲請羈押辯護止,法律扶助基金會18個分會將與警政署的花蓮、吉安、鳳林、玉里、台東、成功、大武、關山等91個分局、5個單位合作試辦。
  鄭天財分別從法院、檢警、律師三方面著手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先促成司法院今年五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13條規定,增訂第二項「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司法院得指定法院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或專股。」之後,再促成法務部今年六月一日函令各檢察機關偵辦涉及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之案件,應視轄區內案件量,指定專責檢察官辦理。
  同時,鄭天財積極協調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希望加強對原住民族的法律扶助之外,鄭天財也接著在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時,提出修正動議並獲得協商共識,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或被告為原住民或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同條第5項規定:「被告、犯罪嫌疑人為原住民或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等候律師到場之時間逾四小時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此條文雖尚在委員會初審階段,但法律扶助基金會已同意依鄭天財意見及修法意旨,在考量原住民涉犯之刑事法律案件類型有其特殊性,如違反森林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及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非屬重罪案件,且其因為相對弱勢,面對檢警偵訊亦時常因其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有衝突,而處於特別不利地位之情形下,為加強保障原住民族之權利,法律扶助基金會已宣布自101年7月15日起至101年10月15日止(試辦3個月),試行原住民檢警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新制。
  該專案適用於犯罪嫌疑人依原住民身分法認定具有原住民族身分者,於遭警方拘提逮捕時,不以重罪案件為限,任何犯罪皆具有申請本專案之資格。陪訊範圍則包括司法警察官員第一次偵訊(再次傳訊非本專案辦理範圍)、檢察官複訊至聲請羈押辯護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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