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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日 星期一

104年度檳榔廢園轉作申請延長至3月 轉作補助標準由每公頃15萬元調整為20萬元

104年度檳榔廢園轉作申請延長至3月

轉作補助標準由每公頃15萬元調整為20萬元

記者張麗英/報導
  花蓮縣政府為維護國民健康及因應近來油品食安問題頻傳,並提升農民檳榔廢園轉作意願,積極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推行「檳榔廢園轉作」。該計畫執行期間從103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原訂每年11~12月申辦次年廢園轉作面積,今延長104年度之轉作申請至104年3月,農糧署補助標準亦由每公頃15萬元調整為20萬元(含種苗費)。另外,凡是符合規範申請資格且廢除檳榔轉作油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除農糧署補助款外,花蓮縣政府加碼補助每公頃6萬元,合計補助款每公頃達26萬元。
  凡農民於自有或合法承租土地種植檳榔者,該筆土地為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使用種類為非都市計畫土地之「農牧用地」或都市計畫區內之「農業區」,有意願參與轉作的農民,可攜帶相關申請文件,向檳榔園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但已請領造林獎勵金在案之農牧用地、曾辦理檳榔廢園轉作之園區、荒廢、零星栽培者(如以檳榔作為界址等)及103年(含)以後種植者,不列入輔導。
  花蓮縣預定自104至106年推行檳榔廢園轉作面積分別為104年度112公頃、105年度111公頃及106年度111公頃,並針對轄區山坡地農牧用地位屬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及敏感區的檳榔園優先輔導轉作。因各年度編列之轉作油茶補助經費有限,本計畫採先報名者優先受理,屆至當年度推行目標面積即停止發放每公頃6萬元之加碼補助款。
  為減少檳榔種植面積以利花蓮縣國土保安,並廣增本地優質食用油來源以維護民眾健康,花蓮縣政府籲請種植檳榔之農民踴躍參與本項計畫。